今天是:

法律事务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事务

武汉轻工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发布于:2022/04/02 15:11:46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维护学校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武汉轻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名义公布,对校属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第三条 按照内容不同,规章制度分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经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根本性规章制度,称为“章程”;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武汉轻工大学章程》,行文格式、审批程序规范。

(二)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符合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符合学校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做重复规定。

(三)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之间应当相互协调、衔接,不得重复、矛盾;结构严谨、清晰;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四)廉洁性原则。规章制度建设应进行廉洁性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权力结构及配置科学合理,责权界限明确。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定、签发、公布等。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六条 各单位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报请学校立项。各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提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度的立项建议,填写《武汉轻工大学规章制度立项建议表》(附件1),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根据各单位的立项建议,编制学校规章制度年度建设计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随时授权相关单位立项、起草规章制度。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学校授权,具体负责规章制度的组织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文件送审、政策解读等工作。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起草。

第八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需明确牵头单位及相关单位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遇有不同意见的,应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

第十条 对直接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起草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填写《武汉轻工大学规章制度审查登记表》(附件2),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并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拟修订、废止的规章制度等相关材料,报送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审查。

规章制度草案的说明,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制定或修订的背景、依据和过程;修订的内容及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报送审查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含多个参与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审查。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二条 审查是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必需环节。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武汉轻工大学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三)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对理由较为充分的争议是否给予了合理的回应;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是否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

(二)是否符合制度廉洁性要求,是否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将其退回起草单位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第十三条 审查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有关单位或专家意见。

对于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草案,审查部门可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进一步研究论证。如有必要,还可以提请学校法律顾问协助。

对于直接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学生根本利益和有关单位对其存有重大分歧的规章制度草案,由审查部门或工会、或学工处组织教职员工、学生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审查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由起草单位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并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提请审议。

第四章 审定、签发与公布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应当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其中,与学术工作、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应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的规章制度,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通过。

重要规章制度依照法定程序,在完成校内起草、审议程序后,应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或申请核准。

第十六条 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起草单位与审查部门共同作说明。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形成审定稿。按校内公文印发程序,报学校办公室进行公文规范性审核、公布。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施行日期。规章制度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需要为宣传、实施创造条件的,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正式文本由学校办公室印发并公布。除依法保密的外,规章制度应当按照学校信息公开目录要求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度的起草单位。必要时,规章制度的解释由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参照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出意见,获学校批准后公布执行。

规章制度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提请修改或废止,有关主管部门、规章制度审查部门也可以向起草单位提出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所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形。

修改、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修改和废止的,应立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对标注“暂行”“试行”满2年的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及时修订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单位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予以保留。

第六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规章制度的清理机制。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学校办公室统筹规章制度的清理,及时向全校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目录,并做好汇编工作。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采取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起草单位是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对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确认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章制度,要及时审核清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轻工大学规章制度立项建议表

2.武汉轻工大学规章制度审查登记表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 邮编:430023
武汉轻工大学发展规划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