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武汉轻工大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合同可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一)学校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涉外事务等合同;
(二)标的额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
(三)其他法律关系复杂或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四条 签订合同为学校法人行为。学校各单位或个人根据工作需要,按学校相关规定程序批准同意的事项,可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 未经学校授权,学校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担保函、承诺函、答复函等。
特殊情况,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相关单位可对外签订合同,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六条 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学校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的原则。校长统一领导全校的合同管理工作;分管业务校领导按照分工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合同事项负责;重要事项应当向校长报告。
第八条 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是合同统筹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重大合同和标的额20万元以上(含本数)非示范文本的合同审查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三)审订学校合同示范文本;
(四)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或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作为合同主管部门的学院(部),是学校合同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审查业务范围内、授权范围内合同的合法合规性;
(二)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各环节;
(三)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
(四)根据其主要工作职责,制定学校合同示范文本;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十条 业务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度规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对合同进行分类管理。
(一)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范围:
1.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学生教育管理与事务服务、辅导员队伍建设、心理健康、军训服务等合同管理。
2.保卫部(处)负责校园消防设施维护及器材配备,技防(监控系统、车辆门禁系统、交通设施)建设及维护,安保服务等合同管理。
3.团委负责学生社团及科技文化活动、学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合同管理。
4.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学科建设相关合同管理。
5.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工作部负责劳动人事、师资培训和人才引进等合同管理。
6.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培养、专业与课程建设、本科教学实习(实训)、实践基地建设、产学研协同育人、实验室建设运行、教材采购等合同管理。
7.科学技术处(产学研合作与成果处)负责科技类校地、校企合作,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及知识产权的评估、转让、划转等合同管理。
8.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研究生培养、教学(实践)、研究生招生就业、产学研协同育人等合同管理。
9.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本科生招生就业等合同管理。
10.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教学科研和集中性行政办公设备及物资购置维修维保(实验室建设运行、后勤设备、家具、教材除外)、国有资产处置、招投标代理等合同管理。
11.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规划、勘探、设计、监理、工程建设、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合同管理。
12.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外交流、国际合作办学、留学生等合同管理。
13.后勤保障部负责公共设施维修、后勤保障服务(绿化、餐饮、物业、保洁、电梯、邮政、水电气、交通服务、后勤设备购置维修维保、家具购置维修等管理和服务)、学校授权的经营性资产等合同管理。
14.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建设、维护与营运,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等合同管理。
15.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自学考试、职业培训、职业鉴定等合同管理。
16.其他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
(二)合同承办单位签订出版发行、会议服务、人才培训等不能列入本条第(一)项的合同,或学校规定的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具体参照《武汉轻工大学校内分散采购实施办法(修订)》)的合同,学校授权经费支出审批单位作为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除重大合同外,履行招投标程序且完整填写学校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示范文本的合同,学校授权合同承办单位作为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四)无法确定合同业务管理部门的合同,由合同统筹管理部门报请学校法定代表人确定;或报请法定代表人,提交校长办公会确定。
(五)因签订、履行合同而需要签订保险、保密等从属性的合同,由主合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指需要代表学校签订合同的各单位;合同承办人指具体负责团队、个人项目需要代表学校签订合同的教职工。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二)负责合同文本的用印,并确保合同文本为最终审定(修定)的合同文本;
(三)负责将签订后的合同原件保存至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管理的专人,同时送交相应合同印章管理部门保存;
(四)负责合同纠纷处理;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法律顾问以背书的方式,参与重大合同和标的额20万元以上(含本数)非示范文本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对学校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审订;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章 合同签署权限
第十三条 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章)签署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亲笔签署或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授权的人员亲笔签署,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对外签署合同。
(一)合同一般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或者取得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署,但通过本办法的规定已取得授权的除外;
(二)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涉外事务及其他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或者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签署;
(三)依据本办法第二条需要签订的合同,采取如下授权方式,由被授权人亲笔签署,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合同承办单位须签订的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2.合同承办人须签订的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承办人签署。
第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办理程序:
(一)承办单位(人)凭合同管理系统线上合同审批办结单中“授权委托意见”栏内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到学校办公室领取《授权委托书》;
(二)承办单位(人)填写《授权委托书》;
(三)被授权人员签署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对方、第三方的签署人,必须按下列情形之一签署合同:
(一)如合同当事人为法人,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
(二)如合同当事人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由本人签署合同;
(三)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组织,必须由能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的人签署合同。
第四章 合同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指定印章共三枚,分别为武汉轻工大学行政章,由学校办公室管理;武汉轻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由学校科学技术处(产学研合作与成果处)管理;武汉轻工大学合同专用章,由学校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为科技合作事务的合同,加盖武汉轻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合同内容为采购和招投标事务的合同(基建工程合同除外),加盖武汉轻工大学合同专用章;其他合同加盖武汉轻工大学行政章。
合同用印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合同专用印章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用印管理台帐制度。
第五章 合同订立与审查
第十九条 合同的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
(一)国家和行业有标准或合同示范文本的,优先使用标准或示范文本;
(二)国家和行业没有标准或合同示范文本的,优先使用学校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学校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合同承办单位(人)拟定合同文本;
(三)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其主要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示范文本,经合同统筹管理部门和学校法律顾问审订,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作为学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
第二十条 起草合同的承办单位(人)应对条款的真实性负责,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含收、付款方式);
(六)权利和义务;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必须具备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合同草拟前,合同承办单位(人)应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就合同事项与合同对方进行充分谈判、协商。对于影响重大、涉及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向法律、技术、财务、审计等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吸纳合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人)应严格审查下列事项:
(一)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1.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等),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4.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三)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承诺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四)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就合同的履行提供合法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合同办理程序
(一)重大合同、标的额20万元以上(含本数)非示范文本的合同,实施重点办理流程,填写合同会签表一(见附件1)。
1.承办单位(人)填写(起草)合同文本;
2.业务管理部门审查(涉及需多个部门审查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合同管理的主要范围,由业务管理部门牵头召集其他相关部门完成合同审查会签,在线上合同审批流程附件中上传审查会签表(见附件3),并在合同会签表一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栏签署代表意见);
3.合同统筹管理部门审查(需要学校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在同一流程中一并完成审查);
4.合同文本的修改(根据上述2、3的意见,承办单位(人)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
5.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6.合同文本的审定与修定(根据上述5的意见,承办单位(人)对合同文本进行审定与修定);
7.根据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签署;
8.合同统筹管理部门网上办结,专用印章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用印。
(二)一般合同(标的额20万以下的非示范文本合同和标的额100万以下填写示范文本的合同,科技合同除外)实施简易办理流程,填写合同会签表二(见附件2)。
1.承办单位(人)填写(起草)合同文本;
2.业务管理部门审查;
3.合同文本的修改(根据上述2的意见,承办单位(人)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
4.根据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签署;
5.合同统筹管理部门网上办结,专用印章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用印。
(三)科技合同按以下程序办理,填写相应会签表。(横向科研合同,按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1.标的额20万元以上(含本数)非示范文本和标的额100万元以上(含本数)填写示范文本的科技合同,实施重点办理流程,填写科技合同会签表一(见附件4)。
(1)承办单位(人)填写(起草)合同文本;
(2)学院(部)审核(科学技术处发起的合同自行审核);
(3)科学技术处(产学研合作与成果处)审查;
(4)项目立项专家审查;
(5)合同统筹管理部门审查(需要学校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在同一流程中一并完成审查);
(6)合同文本的修改(根据上述(2)-(5)的意见,承办单位(人)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
(7)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8)合同文本的审定与修定(根据上述(7)的意见,承办单位(人)对合同文本进行审定与修定);
(9)根据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签署;
(10)科学技术处(产学研合作与成果处)网上办结,并按相关规定用印。
2.标的额20万元以下非示范文本和标的额100万元以下填写示范文本的科技合同,实施简易办理流程,填写科技合同会签表二(见附件5)。
(1)承办单位(人)填写(起草)合同文本;
(2)学院(部)审核(科学技术处发起的合同自行审核);
(3)科学技术处(产学研合作与成果处)审查;
(4)合同文本的修改(根据上述(2)(3)的意见,承办单位(人)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
(5)根据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签署;
(6)科学技术处(产学研合作与成果处)网上办结,并按相关规定用印。
第二十四条 合同应当及时订立,原则上不得事后补签。
若遇到不可抗力情形或紧急、特殊情况,相关单位可先进行处置。事后需签订合同的,由相关单位提供书面报告,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补办有关合同签订手续。
第六章 合同的补充、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向校长办公会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第五章合同订立与审查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主体变更,应当征得合同各方同意;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补充、变更合同应当经原担保方同意并签章予以确认;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合同经过公证的,补充、变更合同的协议应当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补充、变更的合同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由承办(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处理。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一经签订,由合同承办单位(人)指派专人负责跟踪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人)及其指派的专人要注意收集整理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一切材料,并归档存查;对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业务管理部门报告。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承办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合同承办单位(人)具体负责处理,业务管理部门及合同统筹管理部门协助处理,并报告合同所涉业务分管校领导。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十三条 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学校需主张权益或被提起诉讼(仲裁)的,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按照诉讼(仲裁)程序依法处理。合同统筹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法律咨询及法律协助。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按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文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审判机关的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在正式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人)须负责该文书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后,形成的档案材料,合同承办单位(人)应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地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八章 合同归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合同原件、文本形成会签表、合同变更或解除报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合同文本修改稿、谈判记录、交往信函包括微信、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签收记录、履行情况记录等),作为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承办单位(人)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合同承办单位每年整理归类,及时、完整移交学校档案馆。
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专用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将合同原件、文本形成会签表等相关材料及时、完整地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造成学校利益遭受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视不同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质;
(二)遗失合同文本或相关资料;
(三)用印的合同文本为非最终审定(修定)的合同文本;
(四)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他方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未按要求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内容履行合同;
(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学校秘密的;
(七)应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未经学校授权、超越授权或违反程序和规定对外签订合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签订者承担一切后果。学校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签订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相关事宜,依照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每年1月上旬,合同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学院(部)、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对其作为承办单位在上年度签订及仍在履行的合同(包括合同承办人签订的由合同承办单位审批的合同)进行全面清查。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签订的合同,按原《武汉轻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轻工大行发〔2017〕23号)执行。本办法施行之日后签订的合同,按本办法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轻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轻工大行发〔2017〕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合同会签表一
2.合同会签表二
3.业务管理部门合同审查会签表(多部门会审合同适用)
4.科技合同会签表一
5.科技合同会签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