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学生重大利益处理(处分)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轻工大行发)〔2017〕2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重大利益处理(处分),是指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
第三条 学校负责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为学生重大利益处理(处分)的合法性审查部门(以下简称审查部门)。负责对学生重大利益处理(处分)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的职能部门为处理(处分)部门。
第四条 处理(处分)部门在将处理(处分)决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之前的7个工作日,向审查部门提供一份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理(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处分)的依据;
(四)处理(处分)的程序;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条 书面材料内容不完整的,处理(处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正完善材料内容。
第六条 审查部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
(三)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正当;
(五)处分是否适当。
第七条 审查部门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根据需要可到相关部门、学院(部)了解情况;可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
第九条 根据审查部门的要求,学校法律顾问可参与学生重大利益处理(处分)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审查部门应当在处理(处分)决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之前完成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部门应将审查结论形成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建议: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建议按处理(处分)部门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执行;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处理(处分)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处理(处分)部门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处理(处分)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处理(处分)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参与学生重大利益处理(处分)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查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轻工大学学生重大利益处理(处分)合法性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轻工大行发〔201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