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学校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涉外事务等合同为重要合同,标的额50万元以上的合同为重大合同;其他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三条 签订合同为学校法人行为。未经学校授权,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学院(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本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学院(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担保函、承诺函、答复函等。
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学院(部)可对外签订合同,并加盖本部门(单位)或学院(部)印章。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学校相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同意的事项,方可签订合同。
第五条 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符合学校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的原则。校长统一领导全校的合同管理工作;分管业务校领导按照分工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合同事项负责;重要事项应当向校长报告。
第七条 学校发展规划处是合同统筹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重要合同、重大合同和标的额5万元以上(含本数)非示范文本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审订学校合同示范文本;
(四)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根据职能分工为合同事务的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
(一)按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对合同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二)审查合同的规范性;
(三)协助合同纠纷的处理;
(四)根据其主要工作职责,制定学校合同示范文本;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指负责合同谈判、拟订、履行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院(部);合同承办人指负责合同谈判、拟订、履行的教职工。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的洽谈、合同条款的拟定;
(二)负责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三)负责用印的合同文本为最终审定(修定)的合同文本;
(四)负责将签订后的合同原件送交印章管理部门;
(五)负责合同纠纷处理;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十条 学校监察处是合同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对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出现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根据需要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
(三)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法律顾问参与重要合同、重大合同和标的额5万元以上(含本数)非示范文本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对示范合同文本进行审订;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章 合同签署权限
第十二条 合同必须由校长亲笔签署或校长书面授权人亲笔签署或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授权的人员亲笔签署,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对外签署合同。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外事等合同,由校长签署或者校长书面授权人签署。
承办单位负责签订的相关合同,授权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承办人负责签订的相关合同,授权承办人签署。
其他合同,由校长或者校长书面授权人签署。
校长书面授权办理程序:
(一)承办单位(人)凭《武汉轻工大学合同文本形成会签表(一)》中“授权委托意见”栏内校长的意见,到学校办公室领取《授权委托书》;
(二)承办单位(人)填写《授权委托书》;
(三)被授权人员签署合同。
第四章 合同印章与编号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指定印章共三枚,分别为武汉轻工大学行政章,由学校办公室管理;武汉轻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由学校产学研合作与成果处管理;武汉轻工大学合同专用章,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管理。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应统一编号,由各印章管理部门具体编写。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为科技合作事务的合同,加盖武汉轻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合同内容为采购和招投标事务的合同,加盖武汉轻工大学合同专用章;其他合同加盖武汉轻工大学行政章。
合同用印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发展规划处和合同专用印章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台帐和报告制度。
合同专用印章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合同办理人员填写《武汉轻工大学合同备案登记表》,并于每学期末,将《武汉轻工大学合同备案登记表》电子表发送发展规划处邮箱;发展规划处每学期末,向校长和分管业务校领导报告合同签订相关情况。
第五章 合同订立
第十七条 合同的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
(一)国家和行业有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的,必须使用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
(二)国家和行业没有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的,优先使用学校示范合同文本;没有学校示范合同文本的,由合同承办单位(人)拟定合同文本;
(三)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其主要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示范合同文本,经发展规划处和学校法律顾问审订,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作为学校示范合同文本使用。
第十八条 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含收、付款方式);
(六)权利和义务;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必须具备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第十九条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除重要合同外,标的额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合同签署文本为国家、行业、学校示范合同文本的;标的额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合同签署文本为非国家、行业和学校示范合同文本的。
1.合同承办单位为院(部)
(1)院(部)填写(起草)示范合同文本;
(2)业务管理部门审查;
(3)合同文本的修改(根据(2)的意见,承办单位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告知业务管理部门);
(4)根据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签署;
(5)专用印章管理部门审查用印。
2.合同承办单位为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1)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填写(起草)示范合同文本;
(2)业务管理部门审查;
(3)合同文本的修改(根据(2)的意见,承办单位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告知业务管理部门);
(4)根据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签署;
(5)专用印章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用印。
3.科技合同(横向科研合同,按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1)合同承办人填写(起草)示范合同文本;
(2)学院(部)审核;
(3)业务管理部门审查;
(4)合同文本的修改(根据(2)(3)的意见,承办人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告知学院(部)、业务管理部门);
(5)根据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签署;
(6)专用印章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用印。
(二)重要合同、重大合同和标的额5万元以上(含本数),合同签署文本为非国家、行业和学校示范合同文本的。
1.合同承办单位填写(起草)示范合同文本;
2.业务管理部门审查;
3.发展规划处或学校法律顾问审查;
4.合同文本的修改(根据2、3的意见,承办单位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修改结果应在合同文本上报分管业务领导之前告知业务管理部门和发展规划处);
5.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6.合同文本的审定与修定(根据分管业务校领导的审批意见,承办单位对合同文本进行审定与修定。修定结果应在合同文本签署之前告知分管业务校领导);
7.根据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签署;
8.专用印章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用印。
第二十条 合同应当及时订立,不得事后补签。若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特殊情况,相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可先进行处置,之后补办有关合同签订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合同订立份数:订立的合同原件学校不少于3份。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按新合同签订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主体变更,应当征得合同各方同意;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变更合同应当经原担保方同意并签章予以确认;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合同经过公证的,变更合同的协议应当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负责合同的执行、跟踪、监控和推动合同的实施,全面维护学校权益,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合同承办单位(人)具体负责处理,业务管理部门协助处理,并报告合同所涉业务分管校领导。
第二十九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十条 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学校需主张权益的,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按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文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在正式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人)须负责该文书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后,形成的档案材料,合同承办单位(人)应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八章 合同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原件、文本形成会签表、合同变更说明、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合同文本修改稿、谈判记录、交往信函包括微信、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签收记录、履行情况记录等),作为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承办单位(人)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专用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将合同原件、文本形成会签表等相关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不同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质,造成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二)遗失合同文本或相关资料,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
(三)用印的合同文本为非最终审定(修定)的合同文本;
(四)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他方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玩忽职守或者泄漏学校秘密的;
(六)应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校授权、超越授权或违反程序和规定对外签订合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签订者承担一切后果。学校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签订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轻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轻工大行发〔20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轻工大学合同备案登记表
2.武汉轻工大学合同文本形成会签表(一)(二)
3.武汉轻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及合同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