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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我省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鄂学位[2017]3号)

发布于:2019/11/12 11:42:27  点击量: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我省2017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鄂学位[2017]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7年湖北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审核、自主审核单位确定。

各类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湖北省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方案》(附件1)和《湖北省2017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附件2)执行。

2.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规范,认真做好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对于审核工作重视不够、质量把关不严、学位点申报成功率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3.各有关单位、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评审纪律,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学位授予单位应实事求是填写申请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影响专家评审。对违反评审纪律和材料弄虚作假的学位授予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4.有关申请材料报送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1.湖北省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方案

2.湖北省2017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2017527

鄂学位[2017]3号-附件1

湖北省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方案

根据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为做好我省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1.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的,以激发活力为导向,以优化结构为重点,坚持服务需求、提高质量,强化自律监管,依法依规开展。

2.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和自主审核单位确定。各类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2017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执行(本方案中涉及的带“《》”的“要求”、“条件”、“报告”、“简况表”等,除明确指明的外,均系学位[2017]12号文的相关附件)。

3.坚持需求优先,紧密围绕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优先新增国家或湖北发展重点领域和亟需领域的学位授权。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应用型为主,重点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4.强化质量导向,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确定须严格按照《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执行。民族高校在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时,申请条件可降低20%

5.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平稳有序的要求,组织实施审核工作。

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

(一)申请范围、条件及有关要求

1.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须分别符合《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

2.通过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高校,应有一定数量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同时通过相应级别的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的新增学位授权点,纳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一并进行。

3.如没有高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按需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高校(简称“按需推荐高校”)。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1.学校申请

720前,普通高校向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和《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按需推荐高校还应提交需求论证报告(不超过3000字)。

2.确定资格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将申请高校的申请材料(《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需求论证报告)在省教育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对申请高校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名单。

3.组织评议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为评议通过。评审组成员从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委员、博士学位授权高校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聘请,人数不少于15人。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对单位和相关申请学位点的评议意见审议表决,提出推荐名单,并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如没有高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按需推荐高校的评议程序为: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申请基本条件的要求,核定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硕士以上学位教师的比例)、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的比例、近5年师均年科研经费、学校生均经费收入等4项量化指标的满足程度。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国家和湖北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以及专家对相关申请学位点的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按需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高校,并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其他

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的试点高校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时,应将特需项目所对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作为新增学位授权点一并申请。

三、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

(一)申请范围、条件及有关要求

1.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只在具有相应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内进行,不包括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申请学位授权点需满足相应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和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仅限公安类院校申请,申请单位在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前,须经公安部同意。

2.高校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在下次学位授权审核结束后将不再保留,符合相关一级学科申请基本条件的,一般应申请新增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3.已获工程硕士(博士)领域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不再申请新增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授权。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增为学位授权点。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1.编制指南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实际需求,科学编制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

2.单位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和申报指南,对本单位提出的授权点进行自评,并决定是否同意申报。

720前,学位授予单位向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申请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如获得授权,以上表格将作为该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参加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的重要材料。

3.确定申请资格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将申请材料在省教育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拟新增学位授权点名单。

4.组织评议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对符合申请资格的拟新增学位授权点,根据类型与数量进行合理分组。

组织专家组进行通讯评议,每个评审组成员不少于9人(应有一定数量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推荐名单并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其他

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的各一级学科及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各专业学位类别及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

各单位向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时,应同时提交本单位《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此汇总表将作为现有学位授权点参加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材料之一。

四、自主审核单位确定

(一)申请范围

符合《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提出申请。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1.单位申请

910前,学位授予单位向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申请报告》、《申请开展自主审核单位简况表》、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

2.核查材料并确定推荐名单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推荐名单。

五、组织实施

1.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本省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负责接收申请和资格审查,做好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与博士学位授权点初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与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申请材料核查。

2.各高校要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办学基础、办学目标和学科发展规划,围绕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行充分论证,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向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提交学位授权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得有涉密内容,涉密内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至可公开使用。

3.各有关单位、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评审纪律,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学位授予单位应实事求是填写申请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影响专家评审。对违反评审纪律、材料弄虚作假的学位授予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4.1031前,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将全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和自主审核单位评审结果、推荐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审核工作总结报告(含申报指南、审核工作方案)报送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鄂学位[2017]3号-附件2

湖北省2017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精神,为做好我省2017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特编制本指南。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引导和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科学定位、强化优势、突出特色、内涵发展,为加快推进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建设高教强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需求。优先新增国家或湖北发展重点领域和亟需领域的学位授权点。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应用型为主,重点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二)坚持标准条件。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标准和条件执行。

(三)坚持特色发展。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定位,科学布局,加强内涵建设,实现特色发展、差别化发展。

(四)坚持依法依规。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平稳有序和有关纪律要求,组织实施审核工作。

三、申请条件与要求

(一)申请学位授权点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

(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只在具有相应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内进行,不包括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

(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四)高等学校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在下次学位授权审核结束后将不再保留,符合相关一级学科申请基本条件的,一般应申请新增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五)已获工程硕士(博士)领域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不再申请新增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授权。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增为学位授权点。

(七)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须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规定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进行。

四、支持或限制的学位授权点

(一)优先新增对接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相关领域的学位授权点。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国制造2025”、“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等。

(二)优先新增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的学位授权点。如现代化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

(三)优先新增湖北空白领域的学位授权点。如,林业工程、草学、医学技术等一级学科,兽医博士、警务硕士等专业学位类别。

(四)支持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申请新增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五)限制新增在湖北布点较多、研究生规模较大且近三年就业率连续较低的硕士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如,法学、世界史等一级学科,汉语国际教育等专业学位类别。

(六)限制新增近三年连续招生困难的硕士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如科学技术史。

学位授予单位如需申请上述限制新增的学位点,需要提交申请该学位点的需求论证报告(限1500字),重点从专业人才需求、培养目标定位、培养方案、质量保障条件及自身优势与特色等方面进行论证。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不得有涉密内容,涉密内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至可公开使用。

(二)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和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仅限公安类院校申请,申请单位在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前,须经公安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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