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法律事务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学校对外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有关事项及专项涉法事务。
法人授权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诉讼和仲裁以及调解案件办理、法律咨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举办的独立法人实体的法律事务由该法人依法自主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可能影响学校权益,需要明确与他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应当与他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进行合约化规范管理。
第五条 学校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第六条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应当遵守保密原则。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是学校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其他各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或授权具体办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 学校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制订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为学校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遴选代理人,洽谈代理事宜;
(四)根据学校委托,办理或协助办理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案件;
(五)协调、督办校内其他单位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
(六)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学校其他各单位管理法律事务的职责:
(一)根据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具体业务洽谈;
(二)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诉讼案件、仲裁、调解、非诉讼纠纷案件等;
(三)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章程的有关规定,学校聘任执业律师担任学校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为:
(一)为学校的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为校内各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三)对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协助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重大项目谈判,草拟、修改和审查学校重要法律文书;
(五)受学校委托,代理学校诉讼案件、仲裁、调解、非诉讼纠纷案件等;
(六)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和一名承办人,具体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法律事务承办人应当为本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
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原负责人和承办人变动工作的,应当负责至该法律事务办理终结为止;调离的,应当及时确定新的人员。
第十四条 院(部)办理法律事务时,根据涉及相关事项,其业务管理部门(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应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事务承办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章 法人授权委托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必须申请法人授权委托。
学校通过规范性文件将有关法律事务授权事项明确转授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未经学校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法人授权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本单位名义对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 各单位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法人授权委托的,应当申请学校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由学校办公室出具,由校长签发。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应当是学校在编教职工或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
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全力维护学校权益,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 案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协助执行案件和非诉纠纷案件。
诉讼案件是指学校作为原告或申请人提起的,或以学校为被告、第三人或被申请人的民商事或行政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案件。
协助执行案件是指公、检、法等司法及行政机关,要求学校予以协助办理的案件。
非诉纠纷案件是指不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纠纷的案件。
学校提起的诉讼案件,本办法称起诉案件;以学校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诉讼案件,本办法称应诉案件。
第二十二条 诉讼案件按照性质、所涉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重大案件和一般案件。
重大案件指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争议标的金额较大,对学校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包括涉外案件、涉及学校产权事项的案件、争讼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案件或其他对学校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
第二十三条 起诉案件由案发相关单位提起。应诉案件由案发相关单位负责处理,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协助。
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书接收,由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校内各单位、个人、收发机构收到法院或仲裁机构派人送达、邮递的法律文书,应立即转送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拖延耽搁。
第二十四条 诉讼案件办理程序(一审):
(一)书面汇报
起诉和应诉案件由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向分管业务校领导(院(部)联系校领导)汇报;案发单位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向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案情书面材料(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向其分管校领导汇报。
经分析汇总相关案情后,由起诉和应诉案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向校长汇报,重大案件还需向校党委书记汇报。
(二)会议决策
一般案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决策;重大案件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决策。
由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书面报告案情;会议决策明确以下主要事项:诉讼策略、案件代理事宜、协助业务管理部门、诉讼经费等。
(三)具体办理
1.案件办理单位明确一名承办人;
2.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代理事宜;
3.案件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根据代理人的要求,收集相关证据及材料;
4.案件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承办人会同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受案单位(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递交相关案件材料(起诉状或答辩状);
5.根据法院确定的时间,案件代理人、案件办理单位负责人或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人员代表学校,按时参加庭审;
6.必要时,根据法院的要求,案件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案件代理人接受法院质询,补充相关证据、举证等;
7.一审程序终结,学校签收法律文书后,案件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该案校领导须立即向校长汇报判决情况,重大案件还需向校党委书记汇报;
8.一审结案,案件办理单位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执行手续;
9.案件办理单位将本案一审相关材料(起诉状或答辩状、相关证据等)及生效法律文书原件送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诉讼案件办理程序(二审):
(一)书面汇报
根据一审庭审情况、一审法律文书等,一审案件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向校长汇报,重大案件还需向校党委书记汇报。
(二)会议决策
一般案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决策;重大案件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决策。
由一审案件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书面报告进入二审的理由、处理意见或建议等;会议决策明确以下主要事项:诉讼策略、案件代理事宜、诉讼经费等。
(三)具体办理
1.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代理事宜;
2.案件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根据代理人的要求,收集相关证据及材料;
3.案件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承办人会同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受案单位(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递交相关案件材料(上诉状或申诉状或答辩状);
4.根据法院确定的时间,案件代理人、案件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人员代表学校,按时参加庭审;
5.必要时,根据法院的要求,案件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案件代理人接受法院质询,补充相关证据、举证等;
6.二审程序终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案件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该案校领导须向校长汇报判决情况,重大案件还需向校党委书记汇报;
7.二审结案,案件办理单位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执行手续;
8.案件办理单位将本案二审相关材料(上诉状或申诉状或答辩状、相关证据等)及生效法律文书原件送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案件全部程序终结后,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将该案件相关材料(包括且不限于传票、通知书、告知书、起(上、申)诉状、申请书、异议书、答辩状、证据、裁判文书等)移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七条 劳动仲裁和行政复议后起诉、申请再审、申请撤裁、执行等案件均应参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协助执行案件学校相关单位应予协助执行,不得推诿拒绝;因故无法执行或暂时不能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说明情况或提出书面意见、建议,避免因“拒绝”协助执行而遭受执法部门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协助执行案件、非诉讼纠纷案件参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咨询
第三十条 法律咨询分为书面咨询与现场咨询两种方式。
(一)书面咨询
1.需提供法律咨询的单位,向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所涉法律问题的书面材料;
2.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法律顾问移送法律问题咨询材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3.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向咨询单位反馈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咨询书面答复意见,供咨询单位参考。
(二)现场咨询
1.需提供法律咨询的单位,向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咨询需求;
2.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与法律顾问沟通相关咨询事宜;
3.法律顾问在商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咨询单位咨询。
第六章 法律事务代理人聘请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按必要和可行原则,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代理学校特殊或重大法律事务。
学校聘请的法律事务代理人应当为执业律师。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法律顾问聘请与管理工作由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实行合同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一)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维护学校权益,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其他应当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不同情节,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工作规范、程序办事,造成证据缺失的;
(二)不按规定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案,造成证据缺失的;
(三)拖延转送接收的法律文书,造成时效问题,而引起法律责任的;
(四)办理诉讼案件推诿责任,贻误时机,消极应付,造成学校损失的;
(五)应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具有以上情节,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轻工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轻工大行发〔2016〕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