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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于:2017/04/27 16:16:16  点击量:

轻工大行发201311

 


 

关于印发武汉轻工大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规范和加强我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运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经研究,学校组织制定了《武汉轻工大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武汉轻工大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武汉轻工大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武汉轻工大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轻工大学        

2013年7月12日      


 

武汉轻工大学办公室

2013年7月12号印发

 

 

附件1

武汉轻工大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实现建设目标,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系指我校利用省财政专项资金,并列入《湖北省重点学科立项建设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为《项目任务书》)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坚持“统筹规划、分年实施,滚动建设、注重绩效”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依据阶段性建设成效进行滚动投入。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规划、执行、检查、考核、验收等过程管理,以及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相关院(部)及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决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和重大决策,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为“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作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阶段性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使用计划;

(三)组织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检查、考核和验收工作;

(四)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上级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五)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六)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德才兼备、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由学校进行遴选,实行聘任制、岗位流动制。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保证按计划、按进度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合理安排和使用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

(三)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年度绩效报告、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对项目的检查、考核和验收;

(四)推动项目的合作研究,促进跨学科、跨单位的联合;

(五)因各种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工作时,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项目负责人的建议;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与项目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其工作职责,做好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有关建设计划执行过程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须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任务书》为依据,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经费预算不得随意更改。如因项目执行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人才引进、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科研立项、职称评审、研究生招生、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购置等方面,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应采取倾斜政策。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设立若干学科方向,实行学科方向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岗位制。学科方向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采取专职聘用与兼职聘用相结合的形式,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由项目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会提出拟聘人选,经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后予以聘用,并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用合同。项目负责人可兼任某一方向的学科方向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

第十二条  学科方向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负责组建本方向的研究团队,并提交研究团队组建申请书。申请书应明确团队工作目标及所需设立的岗位,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对其人员的薪酬,可分别采用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形式,根据所聘岗位、岗位职责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发文制定。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建立每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工作简报的内容包括:(1)项目实施进展情况;(2)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3)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4)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主要措施与成效;(5)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6)其它有关工作情况。工作简报应于新季度首月10日内报送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周期实行年度检查、期终验收制度,检查验收采取审阅项目年度检查表或总结报告、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实地考察等形式。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分为校内检查和接受湖北省教育厅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价

(一)校内检查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结合学校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情况将作为项目依托单位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发文制定。

(二)湖北省教育厅将按年度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建设期满需要进行期终验收期终验收分为校内验收和接受湖北省教育厅组织的验收。

(一)校内验收由领导小组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外专家组成的验收组,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发文制定。

(二)完成校内验收后,学校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按计划顺利实施、建设成效突出的项目,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后续学科建设中给予优先资助。对于实施不力或上级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减少经费投入、更换项目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终止项目等不同形式的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来源包括省财政专项资金、学校配套经费和项目依托单位自筹经费。

第二十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严格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高水平学科领军人才及其学术团队的引进、培养等有关项目;

(二)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有关项目;

(三)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等有关项目;

(四)一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购置及小型维修改造等有关项目;

(五)与立项建设学科有关的体制机制改革等成本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不低于省财政专项资金1:1的比例设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配套经费,并纳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学校配套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基本建设项目、大型维修改造等有关项目;

(二)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有关项目;

(三)重要的学科基地(平台)建设等有关项目;

(四)必要的管理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  鼓励项目依托单位利用科研经费、社会捐赠、对外服务收入分成等非学校拨付的资金,纳入项目建设总体规划,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拨付的款项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细则见《武汉轻工大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武汉轻工大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管理原则:总体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以及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重点学科立项建设项目任务书》,统筹安排并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实现建设目标。

第四条  凡使用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须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与决算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总体财务预算。

第六条  根据湖北省重点学科立项建设项目任务书》以及学校核定的预算控制数,项目负责人在与该学科团队成员充分协商基础上,制定年度预算执行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及资金安排等)。年度预算执行方案经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批准后的年度预算执行方案一式两份,分别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应严格执行学校审核批准后的年度预算执行方案,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确有必要调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如涉及重大变更,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年度预算执行方案应按期完成,如因特殊情况未完成计划,剩余部分经费经学校批准后,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凡无特殊情况而未完成计划、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和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学校有权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年终应向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报送项目年度财务决算,并附文字说明:包括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资金的管理情况等。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支出分为项目业务费、项目管理费和奖励费三大类。

(一)项目业务费指用于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学科条件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科研能力建设、人才培养工作、学术交流工作的费用。

学科条件建设费用: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及实验室修缮、图书资料(含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购置。

教师队伍建设费用:主要用于高端人才引进、学术骨干培养培训、优秀教学团队培育、科研创新团队培育、教师聘用与考核制度改革的成本支出。

科研能力建设费用:主要用于重大科研项目培育、高水平成果资助、成果鉴定与奖励申报、重大成果转化推广。

人才培养工作费用:主要用于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校企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改革、优秀学位论文培育。

学术交流工作费用:主要用于主办或承办以及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邀请知名专家学者来校交流指导所需的差旅费、注册费、资料费、咨询费。

(二)项目管理费指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管理经费支出(如项目调研、论证、咨询、评审、检查、考核和验收等费用)。管理经费的年度支出不得超过项目年度总经费的5%

(三)奖励费是指学校对于按计划顺利实施、建设成效突出的项目进行奖励的费用。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购置及实验室修缮项目、图书资料(含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购置项目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并依据签订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列支。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赠、还贷、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其它开支。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支出和报销,严格按照国家、湖北省和学校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凡报销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审签、在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登记备案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定期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考评制度,学校将财务检查、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下阶段建设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合理、合法、有效地使用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上报学校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资金管理、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若因管理不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项目经费损失浪费的,学校有权缓拨、减拨经费,直至终止项目,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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