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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研究选编2020年第9期

发布于:2020/12/21 08:42:22  点击量:

2020年第9期(总第146期)

武汉轻工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编印    20201221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 1

专题一 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7

专题二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及师德师风考核. 11

专题三 高校薪酬分配制度. 16

专题四 高校内部治理. 19

专题五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及报销服务改革. 24

专题六 高校管理服务改革. 31

专题七 高校监管机制建设. 37


编者按: 20174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以下简称《意见》),针对高校学科专业、人员编制、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内部治理、监管服务等方面改革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将多项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和高校。2018年以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推出“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系列实践操作指南专栏,重点介绍高校近年来围绕《意见》出台的改革文件、创新举措、事项操作流程等,本期选编从第一到第十六期中选取了对学校“放管服”改革具有实际借鉴意义的改革成果,供学习参考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深入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稳妥推进部分高校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高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可不再要求培养年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加强授权监管,完善学位授权准入标准,强化专家评审环节,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对于不按照标准和程序办理、不能保证质量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二)改进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支持高校对接产业行业需求,经学科和产业行业专家充分论证后,按照专业管理规定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公布紧缺专业和就业率较低专业的名单,逐步建立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开展专业设置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专业,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二、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三)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制订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试点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机构编制、高校主管部门发现高校在人员总量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人员总量内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五)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三、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

(六)优化高校进人环境。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才。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简化进人程序,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高校在人员总量内聘用人才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

(七)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合同,规范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八)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高校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理。

(九)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高校要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

五、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

(十)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实行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高校要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十一)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充分考虑高校特点,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校的倾斜力度。高校根据备案人员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六、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十二)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要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基本支出占比较低的地方要进一步优化结构,合理安排基本支出。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进一步完善高校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逐步实现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

(十三)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税务部门要执行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完善内控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

(十四)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院(系)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高校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十五)加强制度建设。高校要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依法依章程行使自主权,强化章程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方面的基础作用。完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对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抓紧修订完善校内各项管理制度,使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使高校发展做到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

(十六)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进一步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作用。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不懈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提高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突出同行专家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

(十七)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均应当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在监督中的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八、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十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支持高校适应创新发展需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九)加强协调与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推进。要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防止同质化”。对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高校给予必要政策倾斜。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营造良好改革环境。各地各部门要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让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依托互联网+”,积极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抓紧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教情,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和高校实际,抓紧细化高校人员总量、职称、薪酬等方面改革的试点或落实办法,大力推进改革进程。各高校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专题一 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根据《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各高校开展了改革实践,专题一聚焦高校岗位设置、教师聘任,介绍了北京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天津大学在推进教师岗位分类管理、评聘等方面举措。

案例一 北京大学

◆ 建立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制度

北京大学出台《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将教师岗位分为三类,即教学科研并重系列(简称“教研系列”)、教学为主系列(简称“教学系列”)和研究技术为主系列(简称“研究技术系列”),实行分类管理,各系列人员在聘期内不得申请系列转换。岗位不同,职责侧重点就不同。学校对三类教师岗位的界限做出划分:“教研系列职位是支撑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核心职位。获聘该系列职位的人员肩负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使命,承担引领学科发展、培养创新人才和开展创新研究的责任”;“教学系列职位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础职位。获聘该系列职位的人员主要承担基础课和公共课的教学工作任务”;“研究技术系列职位是学校科学研究的支撑辅助职位。获聘该系列职位的人员主要承担以北京大学为负责单位、面向科技前沿的重大基础研究和面向国家需求的重大应用研究”(《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

◆ 学术评审和行政审核相结合的机制

  按照《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北京大学核心的教研系列职位的聘任和晋升应满足北京大学关于教师职务和晋升(校发〔200421号、校发〔200491号)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北京大学聘任教师和教师职务晋升实行行政审核和学术审核并行体制。行政审核由院系和学校两级构成,学术审核由院系(学科组)、学部、校学术委员会三级构成。各院系须成立教师招聘小组或招聘委员会,负责招聘工作的实施和协调。此外,为发挥各单位教授在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中的作用,各院系在学术审议中建立“教授会”评议制度,对聘任教师和教师职务晋升进行民主评议。具体评审机制是:“实行学术评审和行政审核相结合的机制,确定教师的聘任和职务晋升。学术评审的主体是各级学术委员会;在职务晋升中,引入‘教授会议’评议机制。行政审核由院系和学校两级负责。”(《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校发〔200421号)

◆ 推进“非升即走”合同化聘用

  北京大学人事制度的建构基于“治理”的视角,强调通过制度的设计或治理结构的优化来实现大学的理念,旨在打破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只进不出,只上不下”过于僵化的教师人事管理体制,而形成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人事体制。

  1. 对教研系列教师实施有限聘期制

  为保证教师质量,促进教师流动,北京大学对助理教授职位和某些副教授职位教师采取有限聘期制——预聘制。明确规定“受聘为预聘职位的助理教授或副教授在聘期内未获得长聘职位的,合同期满自然终止聘任。受聘长聘职位的副教授或教授在身体健康,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学术道德及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可在学校工作至国家法定或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预聘制人员需要经过长聘制评估才能成为长聘制人员,“预聘职位人员一般在聘期第6年启动并完成长聘职位的聘任评估。教学科研成就特别突出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同意和学校批准,可提前申请启动评估。预聘职位的聘期原则上为6年,根据学科情况最长不超过8年。在聘期内未获得长聘职位的,应按合同约定终止聘任。”(《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

  在晋升教授职位上,“一般情况下,候选人获聘长聘副教授职位满3年后可申请晋升教授职位。教学科研成就特别突出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同意和学校批准,可提前申请晋升教授职位。”(《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

  2. 对教学系列和研究技术系列教师实行合同制

  北京大学规定,“教学系列职位属于学校事业编制职位,按固定期限合同聘任方式进行管理,每次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根据聘期考核评估情况和教学工作需要可终止合同或续聘”。(《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在聘期管理上,“获聘教学系列职位的人员,每个聘期期满前6个月应由院系组织一次全面聘期评估考核,以此作为终止合同、续聘和调整专项岗位津贴的依据”。(《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在晋升上,“教学系列职位由教学助理、讲师、高级讲师(教学副教授)和教学教授组成。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学校严格审核教学系列的高级讲师职位和教学教授职位的申报”。(《北京大学教学科研职位分系列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261号)研究技术系列职位管理模式与教学系列职位类似。

案例二 华南农业大学

◆ 量化各类教师岗位考核条件

华南农业大学对不同岗位类别人员,根据其岗位等级,实行合同管理、绩效考核,通过设置多项指标进行严格的量化考核。例如,在“教学工作量”这一指标中,文件规定:“教学科研型岗位的教师必须完成相当数量的教学任务,规定教授和副教授:每年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全程系统讲授过2门(次)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为全日制本科生讲授理论课年均60学时以上。”(《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华南农办〔201713号)另外,学校规定,任何教师岗位的教师都必须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量。对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也有严格的科研要求:“教学型教授除了授课学时需要达到300学时以上的同时,还需要主持B类以上的教学研究项目、在一级以上期刊发表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或在一级以上期刊发表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论文1篇和二级期刊3篇。”(《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华南农办〔201713号)再如,在“教学评估”结果这一指标中,对教学科研型教授规定:“必须有3个学期以上的本科评教结果均在本单位排名前10%;或有3个学期以上的研究生评教结果均在本单位排名前10%。”(《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华南农办〔201713号)

案例三 天津大学

◆ 细分预聘教师岗位类型

  天津大学预聘教师是与学校签订工作合同的流动编制正式工作人员,分为预聘A类、预聘B类、预聘C类三类,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工程应用、科技成果转化及辅助教学等工作。

  1. 预聘A类。预聘A类教师主要支持基础科研、新兴研究方向或研究领域,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团队支持等。预聘A类教师一般需承担辅助教学工作。A类岗位由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需要,结合各单位需求设置。

2. 预聘B类和C类。预聘BC类教师主要支持院级单位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可不承担辅助教学工作,岗位由各学院(部)根据发展目标与科研工作需求,结合学院(部)人力资源与财务状况设置,并于每年年底向学校备案下一年度岗位需求。


专题二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及师德师风考核

专题二聚焦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介绍了华南理工大学在推进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方面举措;北京大学实施师德“一票否决”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案例一 华南理工大学

◆ 合理下放评审权

  为突出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特色、提高主观能动性和竞争意识,华南理工大学在明确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申报条件的同时将评审权下放至各学院和各相关专业技术系列评审组,学校文件规定:“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为学校最低申报条件要求,各学院和各相关专业技术系列评审组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订教师在学术道德、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上的评审条件和高于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年修订)》)同时“申报者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与本人现从事岗位一致,或属同一学科范围,并符合申报条件要求。”(《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年修订)》)除此之外“对于某方面条件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不完全受申报条件限制,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论证同意,由学校组织大学科组专家小组进行评审,通过后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推荐。”(《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年修订)》)

◆ 分类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为对学校人力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华南理工大学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分类进行了合理的设置。学校文件规定:“专业技术系列分为:教师系列、专职科研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高教管理系列、博士后副研究员系列、会计系列、审计系列、卫生系列、图书档案出版系列和中小幼教师系列等。”(《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年修订)》)其中“教师系列、专职科研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高教管理系列、博士后副研究员系列和图书资料系列等由学校评审;会计系列、审计系列、卫生系列、档案出版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中小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委托广东省或广州市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资格后向学校申请聘任。”(《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年修订)》)

◆ 动态设置技术职称高聘岗位指标

为鼓励支持人才成长,进一步规范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的改革,华南理工大学以教育部教师聘任制改革原则为导向,确定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标及专业技术职务高聘岗位设置。学校文件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标根据学校当年专业技术职务高聘岗位设置数确定,评审指标由学校下达至各学院或各相关专业技术系列,各学院或各相关专业技术系列评审组向学校推荐的人选数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指标数。申报教学岗位的教师均由学院推荐、经学校教学岗位教师系列大学科组评审,教学岗位教师系列指标单列,每年指标数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年修订)》)同时“专业技术职务高聘岗位设置应以教师为主,重点考虑优势学科、急需发展学科及主要承担学校公共课程和基础课程的教师。”(《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年修订)》)

◆ 推进教师代表作匿名通信评审

  为规范评审过程,使改革顺利推进,华南理工大学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包括个人申报、代表作匿名通信评审、申报人员材料公示、院级单位资格审查、学校公示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学校确定并下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指标、院级专家小组评审并推荐人选、大学科组专家小组评审并推荐人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并推荐人选和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聘任名单。评审程序环环相扣、循序渐进,进一步理顺了评审的运行机制。

根据“放管服”文件精神,评审程序中的“代表作匿名通信评审”环节尤其强调和突出同行评价作用,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了同行评价要求。学校文件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需提交代表作一式3份参加匿名通信评审,其中申报正高者提交代表作论文或著作3篇(部),申报副高者提交代表作论文或著作2篇(部),代表作论文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组织3位校外专家评审,至少需2份代表作通信评审结果为“基本达到”(含“已达到”)方能进入院级评审环节。”(《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年修订)》)

案例二 北京大学

◆ 建立师德考核标准及负面清单

  学校积极引导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教师。师德以《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包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师德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并由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根据《北京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处理: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4.在招生、考试、学生推荐、保送研究生等工作中徇私舞弊;5.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7.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北京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校发〔2016100号)

◆ 明晰师德考核主体及责任

  学校在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人才推荐等方面,设立师德师风评估环节,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考察评估,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评估小组负责学校层面的审议评估。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加强教师招聘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察评估工作,结合候选人自评情况,全面考察候选人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情况。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评估小组负责审议引进人才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评估,凡未通过者,一律不予引进。

各单位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建设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北京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实施细则(试行)》 校发〔2017230号)

◆ 师德考核结果与教师评价全面挂钩

  师德考核贯穿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师德表现是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和奖惩的首要内容。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教师有师德禁行行为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并依法依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根据考核情况,院系可推荐特别优秀的教师参与学校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评选。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当年不得享受年度绩效奖励、一次性年终奖(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不得晋升薪级工资;下一年度不得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通用岗位等级;累计3次(含)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合同)。(《北京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实施细则(试行)》〔2017230号)


专题三 高校薪酬分配制度

专题三聚焦高校薪酬分配制度改革,介绍西南石油大学实行绩效工资制、激活学院办学主动性,天津大学在薪酬分担机制,东北大学在提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方面的做法。

案例一 西南石油大学

◆ 实行绩效工资制

  一、明确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和绩效工资结构

  1. 对改革涉及的岗位做出明确的界定,确定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文件规定,绩效工资的实施“适用于聘用在校本部教学科研岗位、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事业编制内及人事代理人员。”

  2. 确定绩效工资的结构,完善分配办法

  绩效工资分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规定了二者所占的比重,“基础性绩效原则上占学校绩效总量的60%;奖励性绩效原则上占学校绩效总量的35%。”另外的5%为“学校奖励平台单列奖励,主要奖励为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做出特别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并体现学校各项工作的基本均衡。”

  二、制定绩效工资核拨办法

绩效工资的核拨根据绩效工资的组成同样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核拨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拨。

1. 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核拨

1)总体原则:各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定编设岗数核拨。

2)定编设岗:定编设岗是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所依据的重要原则,根据文件规定,定编设岗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是机关、直属部门按实际聘任的岗位和人数设置;二是各二级学院编制由教师编制(教学编制75%、目标任务编制25%,学院领导列为教师编制)、辅导员编制、实验技术编制、处级以下办公室管理人员编制(不含教学办公室主任)及动态调整的追加目标任务编制构成。根据各学院定位确定各学院职级比例和各级岗位比例;三是各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编制=(各学院教学工作量/学校教学工作量)*900;四是各二级学院目标任务编制主要根据聘期各学院要完成自身定位的具体目标任务(特别是国家自然科学(社科)基金面上(青年基金)、SCI(CSSCI)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国家级(一、二等)、省部级(一、二、三等,占75%)获奖以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公共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平台数以及各学院总体目标定位和要求(占25%)确定。”

2. 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拨

为打破平均主义,形成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竞争激励机制。文件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核拨主要依据各部门年底目标考核得分,分别按教学单位、直属单位、机关单位三个系列不同标准适度拉开差距核拨到各二级单位自主分配。”

案例二 天津大学

◆ 分类管理预聘教师薪酬待遇

  1. 薪酬分担机制

  预聘A类总人力成本由学校全额承担,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预聘B类和C类实行分担机制,B类总人力成本中校内住房补贴、单位住房公积金和单位社会保险由学校承担,C类总人力成本中校内住房补贴由学校承担,B类和C类人力成本的其余部分由课题组或学院(部)承担。

  2. 薪酬管理

学院(部)或研究团队根据分担比例将合同期内人力成本一次性拨存至学校设立的专门账户,由学校和学院(部)共同进行薪酬管理。由于学院(部)或课题组原因引发纠纷经司法判定需要学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学院(部)或课题组承担费用支出。

案例三 东北大学

◆ 将成果转化收益作为人员和单位的奖励与报酬

  为规范管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东北大学在201512月和201611月相继出台了《东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和《东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的比例,激发了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为提高团队的收益比例,同时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意识,东北大学完善了全覆盖奖酬的转化收益共享机制,并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比例。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方面,文件规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归属学校,学校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与奖励和报酬;学校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从转化所得(转让净收入、许可净收入、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东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东大校字〔2015119号)


专题四 高校内部治理

专题四聚焦高校学术治理体系的构建,介绍北京大学在建设学术委员会章程、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中国海洋大学在坚持“教授治学”理念、完善学术治理体系方面的具体做法。

案例一 北京大学

◆ 推进学术委员会建设

1. 学术委员会类型

  学术委员会分为校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分别是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独立的实体教学科研单位(不含挂靠单位)可设立学术委员会,需经过学部学术委员会讨论、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可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2. 学术委员会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或授权相关专门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2)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3)指导学术道德和科学伦理教育,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评价争议,裁决学术纠纷;对前述调查做出结论,提交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处理;(4)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5)审议学校、学部、学院(系、所、中心)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3. 学术委员会运行

  (1)会议举行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各级学术委员的定期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2次。根据校长提议或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学校安排,或者根据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部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院长(主任)1/3以上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2)决议规则

学术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进行。

预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表决性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临时增加议题。议题报告人应如实报告议题涉及的全部事实和不同意见。与会委员应认真听取报告人的陈述,阅读相关材料,审议相关建议。如会议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原则上差额投票以到会人员超过1/2为通过,无差额投票以到会委员2/3(含)以上为通过,投票方式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与具体事项行政主管协商并在会前明确。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3)信息和报告制度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文件,包括会议决议、决定和纪要。会议决议、决定是就有关学术问题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是记载会议一般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上述文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讯审议、批准,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案例二 中国海洋大学

持“教授治学”理念,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设

1. 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

作为全面深化落实综合改革,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重大举措,中国海洋大学着力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建设和制度机制建设。《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要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海大字〔201426号)(以下简称《章程》)

1)实行席位制

  《章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应有青年教师代表,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为50人左右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校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实行席位制,由教授席位、院士席位和岗位席位构成。教授席位委员经民主推荐,并由校长提名,教授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院长席位委员由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岗位席位委员由分管学术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2)设立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代表学术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处理专门领域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内设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学风与学术道德、教学委员会等3个专门委员会,并在学校学术事务管理工作中发挥起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学校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是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内设的负责学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领域相关学术事务规划、咨询、评议和协调的专门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校学术委员会行使职权,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规程》)

  “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是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开展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规范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学术委员会行使职权,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规程》)

“教学委员会是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内设的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本规程开展工作。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教育教学相关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咨询工作。”(《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委员会规程》)

3)设置学院分委员会

“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在各自学院和有关学科的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科建设、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目前,学校共设有海洋与大气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等20个学术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都制订了相应章程。

  2. 关注学术权力,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内部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学校赋予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方面充分的自主权,学校章程规定下列学术事务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二)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三)学位授予标准及学位授予实施规则,学历教育标准及人才培养方案;(四)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评价规则;(五)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规程;(六)学校认为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专题五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及报销服务改革

专题五聚焦高校经费管理及报销服务改革,介绍湖南大学、西南石油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南开大学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经费报销服务方面,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护航”“减负”方面的改革实践和做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

案例一 湖南大学

   下放科研经费财务管理自主权

  1. 一般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权下放至学院

  湖南大学进一步明确科研、财务部门以及学院等在科研经费管理的权责,对于大额预算调整,由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提供预算调整申请及论证材料,学院组织评审论证,再报计划财务处审批并进行调整,提高学院经费统筹使用权。(《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湖大财字〔201714号)

  2. 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分配权下放到学院

  对间接费用分配比例进行了合理简化,学校占30%,学院和项目组占70%。学院和项目组的间接经费全部下达学院,由学院统筹管理。学院自主制定间接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报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突出科研人员绩效奖励,绩效奖励经费不设比例,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湖南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湖大财字〔201715号)

  3. 扩大项目组横向经费项目使用权限

  科技类和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间接经费分别最高可以提取项目合同金额的35%40%。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可申请提取项目结余经费的80%,用于项目组的绩效奖励。同时进一步提高横向科研项目增值税返还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100%,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湖南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1616号)

   问题为导向理顺科研经费管理各环节

  1. 全面梳理科研项目管理业务流程,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根据中央50号文件精神,湖南大学从制度层面全面完善科研经费“放管服”各项规定,学校共修订完善了《湖南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湖南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修订)》《湖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湖南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规定(试行)》等11项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涵盖了学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经费报销、外协费转拨、劳务费发放、间接经费分配、经费结题结账和结余经费使用等事项及各个环节,全面优化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建立了权责清晰、要求明确、流程规范的科研经费管理体系,有效保障了经费使用合规合法,真正实现“接得住,管得好”。

  2.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

围绕教师科研经费使用的困难,通过统一规范科研经费支出科目、扩大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取消结余经费预算额度限制、简化外协经费拨付的审批程序、强化项目预算和合同管理等系列改革,解决问题、疏通堵点、规范管理,确保国家政策落地生根见效。

案例二 西南石油大学

横向科研项目推行“法人责任制”

  西南石油大学通过广泛调研,深入了解和掌握制度上存在的种种弊端,修订科研经费管理文件,进一步明确二级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西南石油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西南石大科〔20173)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实施‘法人责任制、项目长负责制’管理。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合同书要求,落实研究内容、实施方案、研究目标等,按期完成研究任务。”一方面,确立了“法人”和“项目长”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上的高度话语权,提高了科研人员申报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明确了以二级学院为主的二级单位的组织、督促等监管职能,与此同时,有效杜绝了多头管理、层层审批问题等老问题。

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可全部提取劳务费”,这无疑是建立在“法人负责制”基础上,对科研经费使用权的大胆尝试,这一规定,势必将极大点燃科研工作者申报和参与科研项目的热情。

明确职能部门的服务型定位

《西南石油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对于财务处和科研处的职责界定里不存在“批示”“管理”等主导性字眼,代之以“配合”“审查”等服务性词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各项目管理费的百分比,并明确规定“二级单位不再提取任何费用”;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发生的费用须经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或科研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以上规定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服务型定位,保证了科研人员的合法所得,有效减少了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流程,优化了服务效率。

财务报销服务改革

案例三 电子科技大学

   建立财务对接服务制度

1. 财务对接服务学院

电子科技大学本着“强服务”的工作理念,积极开展财务对接服务学院工作。计划财务部门主动安排工作人员对接学院,深入到科研团队和教师,建立财务与科研的直接沟通渠道,提升财务服务科研工作水平,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力。对接的主要模式为:对接服务工作由总召集人负责,下设三个召集人、六个小组,对接对象涵盖所有学院、机关部处和各个特色研究中心以及高层次人才队伍。对接服务安排计划财务部门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对接1—2个学院或者机关部处。

  2. 专人定时定点”服务制和问题周报制

为了进一步保障对接服务的高质有效,电子科技大学实行专人定时定点服务制和对接服务问题周报制。每人每周在固定的时间,到学院或机关服务半个工作日,同时走访科研大团队、知名教授,了解问题、解决问题,及时传达财务政策和信息。对接服务人员对师生反映的问题进行记录,每周按时报送召集人,经改进服务工作组研讨并形成处理意见,再及时反馈对接师生,做到信息闭环管理。

建立学生报销员制度

  为做好教师财务报销服务工作,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计划财务处实施了学生报销员制度,建立学生财务报销员队伍。

1. 培训提升学生报销员专业素质

  建立学生财务报销员队伍,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培训,一方面解决学生不清楚报销流程及所需资料的问题,一方面协助老师整理报销附件、交单、办理财务相关业务。理论学习与业务实践是学生报销员资格申请的必经环节,完成后由计划财务处发放学生报销员工作证。通过对学生财务报销员专题培训,学生群体不仅协助科研教师报销,也能了解财务知识,拓宽视野。(《学生报销员管理办法(试行)》)

2. 明确学生报销员工作职责

学生报销员不仅要当好报销员,还要当好宣传员和联络员。学生报销员需要认真完成项目(团队)负责人交办的日常报销和其他财务工作,按照报销手册要求做好报销单粘贴、报销材料合规性检查,做到在计划财务处办理业务过程中佩戴工作证;认真学习并及时向导师、团队成员等宣传国家和学校最新财务政策、介绍财务信息化服务平台使用方法(微信公众号、财务APP、科研财务管理系统等)和推送财务服务举措信息(对接服务、科长值班制、首接负责制等)等;及时收集导师和团队成员对财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并向计划财务处对接本学院的老师反馈。

3. 保障学生报销员工作质量

  为确保学生报销员的工作质量,防止一些学生出现不负责任、态度不端的情况,学校还特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和奖励,以进一步保障为科研人员提供优质的报账服务。根据学生报销员日常报销情况、参与活动记录、对接服务老师意见等按学期评选优秀学生报销员并颁发证书。对于责任心不强、退单记录较高的学生报销员,暂停其自助投单机投递权限;对于诚信记录较差、态度不端正、无故缺席培训和其他集体活动者,取消其报销员资格并通报项目(团队)负责人。

案例四 南开大学

设立科研财务助理

为向科研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促进科研经费服务体系的完善,南开大学规定各学院必须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1. 聘用两类科研财务助理

1)学院级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学院级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从理工科学院和文科学院两个方面进行了划分。学校文件规定:“理工科学院(含实体研究机构)在研项目总经费在2000万元以下的,应设置1-2名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在研项目总经费在2000万元以上的学院(含实体研究机构),项目总经费每增加2000万元,至少增设一名科研财务助理。文科学院可根据项目数量的多少或项目经费总额设置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岗位,承担在研项目100项或在研项目经费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应设置1-2名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承担在研项目累计超过100项或在研项目经费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学院,项目累计每增加100项或项目经费总额每超过500万元,可增设一名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南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南发字〔201733号)

2)科研团队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学校文件规定,“科研经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必须单独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其他科研团队,可按需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一个科研团队可以聘用1-2名科研财务助理,一个科研财务助理也可以负责多个项目。”(《南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南发字〔201733号)

  2. 明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职责

  南开大学在设立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时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划分:“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掌握与分析整体经费需求和支出预算计划,对各科目支出提出合理预算建议,确保申请的科研经费满足科研任务的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收支经办、各项支出初审,协助办理科研经费报销手续;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预算执行管理。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需要调整预算的,及时履行预算调整报批程序;按照项目结题验收要求,严格根据经费支出情况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聘用单位需要,完成单位其他财会业务工作;科研财务助理对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负有保密义务,具体要求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南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南发字〔201733号)

  3. 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动态调整机制

为保证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长期有效运行,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财务工作的效率,南开大学对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制定了动态调整机制。文件规定:“学院级科研财务助理聘用期限一般为两年,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动态调整机制即学院根据在研项目规模适时增加或减少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科研项目或科研团队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在科研项目结题或科研团队任务结束时,科研财务助理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南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南发字〔201733号)


专题六 高校管理服务改革

专题六聚焦高校理顺内部管理服务机制,介绍了吉林大学“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中国药科大学推进招投标、采购管理,东北大学搭建绿色通道,实现科研设备采购“一站式”办理等方面的改革实践和做法。

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

案例一 吉林大学

   建立服务中心管理立体构架

  1. 成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吉林大学成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群、行政工作分管校领导担任,以确保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并以文件方式明确其具体职责:领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审定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审定各部门入驻服务中心项目清单,对各部门(单位)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校办牵头中心建设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围绕师生办事需求,全面梳理面向师生的管理服务事项,凡是涉及师生的审批、服务类事项均应入驻服务中心。各部门(单位)要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推进入驻事项多部门联办,推动智能化办公,不断提高管理服务工作质量与水平。

  3. 多部门协同配合理顺机制

服务中心积极推动事项联办机制,对涉及2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事项进行流程优化再造,推动事项联审联办,目前已实现学籍变动事项和党员发展、转正事项联办。如以往学生要办理学籍变动事项,要跑不在同一校区的5个单位,至少需要1个小时。现在学生办事大厅5分钟办理完成,由过去的“满校跑”变现在的“一站办”。

推进“一站式办理”

1. 各校区办事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

  吉林大学有6个校区,校区分散,学校在北区、东区和西区都建立了校区办事大厅,明确各大厅职责,满足部分师生不出校区办事。服务中心下设学生办事大厅、教师办事大厅、各校区综合办事大厅,具体职责是:负责落实学校和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协调各部门推动审批、服务类事项“一门式查询”“一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负责受理关于入驻部门和入驻事项的来信、来访和投诉;负责办事预约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等等。

  2. 各部门按需设置办事窗口

吉林大学各部门(单位)涉及师生办事需求的各项审批、许可、审核类服务事项,原则上都要在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为师生提供面对面的直接服务,从而推动多部门联办事项集中办理。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清单,梳理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按实际需要在服务中心设立1个或多个办事窗口。

3. 网上网下联办提高在线效率

服务中心实行网上网下联办制,在建设实体办事大厅的同时还建设了网上办事大厅,包括管理系统、业务系统、服务系统和预约系统。办事师生不仅可以在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表格,还可以在线提出办事需求,预约办事时间等。同时建设微信公众平台,满足办事师生移动办事需要。入驻部门还将进一步推进网上服务大厅建设,及时更新网上办事依据、办事流程等服务信息,为服务对象提供前置办事指引,实现网上网下协同办公。


4. 制度先行保障服务质量

服务中心实行办事公开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取号办事制、服务满意度评价制,从制度上确保为师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采购管理制度改革

案例二 中国药科大学

建设规范与灵活性兼具的采购管理机制

1. 与国家相关规定接轨

按照中国药科大学原来的采购规定,预算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预算10万元以上的工程,均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改变采购方式需要采购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领导层层把关签字。改革前,预算20万的仪器采购,如果采用竞争性磋商,从采购申请到实施采购需要经过14人次的审签,流程繁琐,效率低下。

  近两年,国家法律及相关部委均将众多权力下放,政府采购管理的限额也大幅度提升。招投标办公室在工作中,积极与国家相关规定接轨,对相关制度进行调整。一是采购相关管理的额度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达到政府采购管理限额的项目,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二是落实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以外项目的自主权,将灵活选取采购方式、根据需要缩短流程时限,自主设计采购流程,自行选取评审专家及使用校内专家等内容写入到制度中;三是完善校内的采购管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采购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药大标〔201817号),下同)

  2. 下放学校层面采购权力

提升“用户”采购权限。一是提升自行采购限额。由货物、服务5万元、工程10万元统一提升至20万元,限额以下的项目各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二是部分项目采购方式的选择更为灵活。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无需审批;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及科研仪器项目选择询价方式采购无需审批。

简化采购流程。一是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科研仪器项目,符合相应情形的可以不进行论证和公示,直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是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工程类项目及部分服务类项目创新采购方式,通过入围方式确定一部分供应商,用户可以直接在入围供应商库中选取供应商;三是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可大幅缩短采购时间,在保证公平竞争的情况下,采购流程可以缩短至5个工作日,自行采购项目可更短;四是简化自行采购备案手续,用户自行保存采购过程性材料备查,仅需提供《自行采购项目记录表》及合同即可办理备案手续;五是2万元以下零星小额工程及试剂耗材采购可以不出具合同。

3. 在服务中实现管理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招投标办公室在服务中探索了一些作法:一是采购方式变更审批从一事一议变为经招投标办公室初步审核汇总后,通过定期会议集中审批,用户无需到各个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二是将3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的购置可行性论证、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论证统一归口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无需用户自行组织论证;三是探索扩大入围招标的适用范围,对小额零星多次采购项目,选取一定数量的入围供应商,供用户直接选择使用;四是对种类多、金额小的采购项目,可由招投标办公室统一采购,节省用户时间;五是建立校内科研仪器采购专家库,为各类项目包括自行采购项目提供专家资源;六是为用户自行采购提供采购文件范本及流程指导,提高用户自行采购的便利性及规范性;七是制定各类采购合同范本,供用户选择使用;八是建立供应商库制度,加强供应商管理的同时,解决自行采购项目用户询价困难的问题;九是建立评审专家、采购联络员培训制度,提升其专业素质同时提高采购效率;十是修订采购制度汇编,编写采购操作流程指引,通过较为生动的方式告知用户采购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案例三 东北大学

搭建科研设备采购的绿色通道

东北大学贯彻简政放权,激发科研活力,建立充满活力的学校采购管理机制,下放科研设备采购权限。将学校统一组织的采购限额由10万元提高至40万元;科研设备无需执行协议供货等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等,同时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明确了5-40万元的采购项目校内网上竞价时可提出品牌型号要求;40-100万元的采购项目比照政府采购法执行,缩短竞争性磋商的公告时限。

坚持目标导向,强化权责分明,推进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确保政策“接得住、管得好”。学校强调权责对等和责任意识,坚持“谁认定、谁负责”原则,明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认定科研设备并对认定结果负责,需求部门应当保证自行采购和合同约定采购项目的采购质量并对采购结果负责。5-40万元的采购项目通过校内网上竞价平台进行采购,保证信息公开透明,全过程可追溯。加强内控建设,形成合力防控采购风险,对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采购工作小组等相关部门从信息公开、合同签订等多角度进行了规定和要求。(《东北大学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东大校字〔2016161号)

打造大资产平台推进“一站式”办理

东北大学强化顶层设计,引领信息化建设,建立全业务、全流程的大资产平台。以完善顶层设计为指导,以业务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标准化、标准信息化为建设模式,以实现资产管理“无纸化”、管理过程“透明化”、科研人员“零跑腿”为目标,学校搭建了以“全生命周期管理”为主线、覆盖资产全业务的“大资产”平台,实现资产采购、验收入账、调拨共享、维修处置的全流程线上管理。

打破信息孤岛,对接财务系统,开通科研设备从采购到报账的“直通车”。资产平台与财务网上投递报账系统建立了互联互通,实现了科研设备采购从用户申请、经费确认、资金审核、采购审核到采购执行、合同签署、验收入账、预约报账业务的一站式办理。整个科研设备采购流程中,科研人员只需要填写采购申请,后续审批、执行流程均在资产平台自动流转;验收入账环节可由供应商发起验收申请并上传设备照片、铭牌照片和发票;报账环节也无需科研人员在财务系统录入信息,资产平台将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财务系统,财务系统自动生成财务预约信息,科研人员凭财务预约号直接投递报销即可;报销完成后,财务系统将信息自动推送至资产平台,资产平台完成验收入账及对账工作。


专题七 高校监管机制建设

专题七聚焦高校监管机制建设,主要介绍了南昌大学在落实学院责任制监督管理,中国农业大学在加强教学管理,西南石油大学和中国药科大学在资金监管、招投标监管中的实践和做法。

学院管理监督机制

案例一 南昌大学

落实学院责任制监督管理

南昌大学出台《南昌大学学院责任制落实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南大发〔20155号),建立和完善学院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确保学院切实履行职责,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1. 明确监督主体及工作职责

  学院责任制的监督主体是指在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对学院责任制落实进行监督管理的分管(联系)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巡查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组织、团体或个人。各主体主要负责内容为:分管(联系)校领导,主要负责对分管的职能部门、联系学院落实学院责任制相关责任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在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学院落实学院责任制相关责任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巡查组,主要负责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学院落实学院责任制相关责任事项进行巡查监督。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负责在工作职能范围内参与对学院落实学院责任制相关事项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工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民主党派等,主要负责工作职能范围内对学院落实学院责任制相关责任事项进行监督。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学院责任制相关事项、学院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纪检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学院责任制落实监督职责情况的再监督、再检查。广大师生员工,享有对学院责任制落实的监督主体、责任主体进行充分监督的权利。

2. 明确学院监督的主要内容

南昌大学各二级学院在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需接受学术责任、经济责任和政治责任监督。首先,学术责任主要指学院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所需承担的责任,被监督范围包括:(1)监督检查学院发展定位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在学校的指导下制定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否明晰了办学思路,是否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是否科学合理地开展了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等活动。(2)监督检查学院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根据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和自身发展需要,完成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任务。(3)监督检查学院学术氛围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形成了尊师重教、推崇学术创新的良好风气,营造鼓励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的学术氛围,是否营造了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4)监督检查学院落实教授治学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严格执行《南昌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在学院学术发展中的作。做到学术立院、教授治学。监督检查学院是否认真听取教师对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的意见,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其次,各二级学院的经济责任主要指学院在人、财、物管理等方面所需承担的责任,被监督范围包括:(1)监督检查学院各类资源配置优化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厉行勤俭节约办事业的原则。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没有铺张浪费。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是否优化盘活了现有人力、财力、物力资源配置。(2)监督检查学院预算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充分发挥党政联席会议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作用,是否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合理安排支出 内容的原则进行学院资金预算编制,是否有超预算和无预算支出,是否实行全口径预算。(3)监督检查学院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按照《南昌大学经济责任制》要求合规行使了学校分配的经费自主管理权,是否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以有利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为目的管理经费,各项经费使用和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有效。(4)监督检查学院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依法依规创收、理财。监督检查学院财务预决算是否向学院职工大会报告并公示。监督检查学院依法获得的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监督检查是否有截留、挤占、贪污、挪用资金,私设“小金库”等情况。最后,各二级学院的政治责任主要指学院在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综合治理、安全稳定等相关方面所需承担的责任,被监督范围包括:(1)监督检查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定和决议,搞好基层 党组织建设,是否做好学院教职员工思想政治教育。监督检查学院是否组织本学院教职工开展学术道德与廉政警示教育活动,是否在学生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2)监督检查学院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做好讲台、讲座、论坛的管理,是否出现发表和传播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定的言论的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对教师师德师风和学术风气进行监督,是否对学院出现的不良作风、违法违纪等行为及时 进行纠正、处理。(3)监督检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是否贯彻执行《南昌大学学院党政工作条例(试行)》,监督检查是否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依法依规治院,执行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监督检查学院是否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是否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否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制定并网上公示学院权力清单。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充分发挥二级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监督检查学院班子成员是否在班子范围内宣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4)监督检查学院和谐稳定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做好综治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维稳工作机制运转情况以及各类责任事故预防、处置等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做好师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是否有重大综治维稳安全隐患。

3. 明确监督方式

1)沟通备查:监督主体对需要监督的相关责任事项与学院进行沟通,了解学院责任制落实任务方案、总结、相关政策法规、工作规章制度和流程等。(2)随机抽查:监督主体对需要监督的相关责任事项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监督检查学院责任制落实工作是否按照规定和任务方案执行。(3)专项巡查:监督主体对需要监督的相关责任事项采取专项检查的方式,全面检查学院责任制落实工作开展情况。(4)日常检查:监督主体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需要监督的相关责任事项进行常规检查,监督检查学院责任制相关责任落实情况。

  4. 监督结果运用

  各监督主体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移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重要参考,直接运用到南昌大学学院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体系。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严格履行学院责任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单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格问责。对因学院责任制落实不力导致学院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学院院长、院党委书记本年度学校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对涉及违纪、违法的线索,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教育教学管理监督机制

案例二 中国农业大学

   本科生教育教学工作监管

1. 本科教育专门委员会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决策、审议、咨询

学校本科教学专门委员会对本科生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管,其工作职责包括对以下事项进行审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规划及教学条件建设规划、教学评价及其他相关培养质量评估办法、各类校级教学奖励项目的设置及教学成果评选办法、其他需要由本科教学专门委员会审定的教育教学改革重大决策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审定的其他事项。

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本科招生规模、招生专业结构、新办专业及专业调整方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其他需要由本科教学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教育教学改革重大决策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本科生教育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重大合作项目。

  2. 强化本科生、研究生招生及培养过程中的监控

学校纪委全程监督本科生招生,由研究生院(研工部)和学校纪委共同监督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处理申诉和投诉等事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置中期考核环节,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置博士生资格考核和中期考核两个环节,注重培养质量的适时监督管理,实施分流淘汰机制。通过实施研究生学位授予全过程管理、加强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管理、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和发放的管理以及研究生助管助教的选聘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的成效。

经费管理和采购管理监督

案例三 西南石油大学

严格经费管理监督

《西南石油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校内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对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导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提请有关部门追求相关责任”,同时,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同样规定科技处和财务处同样被赋予“配合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审计”的责任,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各二级单位负责指导和督促各自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按照批合同要求及有关财经法规正确、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再结合前文提出的“法人责任制”,不难看出,学校对于科研经费的内部监督体系非常严格,首先将责任落实到人头,然后在制度的制定上,将财务处、科研部门、审计监察部门以及二级学院合兵一处,由二级学院负责日常监管,审计处进行独立的不定期抽查,形成“监察双保险”,而财务处、科技处对于所有的正常监察必须无条件配合,在不给科研工作增加不必要的约束的前提下,提高了监察的“潜在强度”,有效降低科研“腐败”风险,让广大科研工作者安心从事科研活动,减少后顾之忧,杜绝非分之想。

案例四 中国药科大学

全面做好采购行为监管

在做好权力下放、优化服务的同时,为控制采购风险,必须注重关键环节的监管。中国药科大学采购制度的调整,除注重关键点的把控外,同时为保证流程的顺畅,更加注重事后的监督。

一是要求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采购合理性及必要性的审核,将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二是明确合同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亲笔签署,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三是加强履约验收环节管理,保证学校利益;四是对需要事先审批的自行采购工程类、信息类项目明确了审批的主管部门及流程,确保不出现违规建设等情况;五是强调自行采购项目的事后抽查制度,加强事后监督。(《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采购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药大标〔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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