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章程
(2023年修订核准稿)
序 言
武汉轻工大学源于1951年创办的武汉市会计中等技术学校,1954年更名为武汉粮食学校,1960年更名为武汉粮食工业专科学校,历经调整、合并等演进和发展,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新建武汉粮食工业学院。1993年更名为武汉食品工业学院,1999年更名为武汉工业学院。2000年和2003年原武汉交通卫生学校和原湖北省通用技术工程学校先后整体并入。2013年更名为武汉轻工大学。2018年,成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并入选湖北省“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以办人民满意的大学为宗旨,秉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弘扬“爱国爱校、艰苦创业、团结拼搏、求实创新、追求卓越”的办学传统,以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基础知识扎实、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创新人才为使命,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国内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立足学校实际,结合改革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轻工大学,简称为轻工大;英文名称为Wuh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WHP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设有常青花园校区、金银湖校区。
学校根据办学状况,依法依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设立或调整学校地址和校区。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健康中国战略,积极推进“大食品大营养大健康”发展战略,深入推进数字化建设,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第七条 学校以食品科学、生命科学为优势特色,以工学为主体,农学和管理学为两翼,协同发展工学、农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医学、艺术学、交叉学科等学科门类。
第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灵活的学习制度。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行政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校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湖北省人民政府重点共同建设。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对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宏观指导和依法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瞄准学术前沿,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国家、区域和粮食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
(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增强文化自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文化传承创新,打造独具特色的轻工大文化。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开展考核评价,实施内部收入分配。
(八)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和经费。
(九)依法依规应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切实履行大学职能;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轻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架构,不断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领导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等议事机构,统筹协调相关事务。
第二节 党政组织与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武汉轻工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任免、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要指导院(部)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养工程,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坚持党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支持和保障湖北省监委驻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同级监督,同时接受湖北省监委驻校监察专员办公室代表上级监委履行“上对下”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巡察工作,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围绕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等要求,深化政治巡察。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党对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体领导,构建校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格局。开展党对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做好知联会、留联会、侨联等统战团体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严防宗教渗透和校园非法传教。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党委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制度,书记和校长要带头增进班子团结,带头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维护者和实践者。
第十七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负责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向党委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工作。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轻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驻武汉轻工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按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节 学术治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分委员会,分别负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事务并承担相关职责。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校内各学院(部)、独立建制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院、所)(以下简称中层教学科研单位)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承担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各学术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与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五)审议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审议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七)审议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和限额申报的项目。
(九)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对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平台)以及教学、科研奖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十一)调查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十二)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定机构,由有关校领导、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权点的设置、调整和评估结果。
(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五)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六)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审议并作出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授予、撤销决定。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申诉、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规定开展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研创新、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基层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自主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依据法律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委员会。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团员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其他依法依规成立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统战团体,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重大合同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处理对外法律纠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若干教学科研机构,包括学院(部)和独立建制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院、所)等,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深化综合改革,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中层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订学院(部)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撤销无行政级别的学系(教学部)、教研室、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并报学校备案。
(三)制定和执行学院(部)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履行目标管理责任。
(四)监督学院(部)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对学院(部)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
(五)教育、管理和服务学生。
(六)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七)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建制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院、所)等其他中层教学科研单位,根据设立的实际情形,参照学院(部)行使全部或部分职权。
第三十五条 中层教学科研单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影响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政务的重大问题。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本单位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根据议题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中层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中层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中层教学科研单位按突出政治强、业务好、品行优、在师生中有威望的要求,选优配强中层教学科研领导班子,特别是班子正职,增强班子集体功能。院(部)党政正职一肩挑的,应配备专职常务副书记。
中层教学科研单位书记履行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政班子成员履行结合业务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的双重责任。
中层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会议由本单位党委(党总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委(党总支部)委员参加,本单位非党员行政领导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相关议题。中层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会议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中层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学校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中层教学科研单位院长(主任)是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材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中层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重大学术事项的咨询、评定和审议。
第三十九条 中层教学科研单位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中层教学科研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行使其职权。设立中层教学科研单位工会,在本单位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和学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按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公平获得薪酬与其他福利待遇。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九)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聘约合同,勤勉工作。
(二)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爱护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维护其合法权益,严格要求学生,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反对学术不端。
(六)依法、依规、依约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流动、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和处分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纪律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工提升业务能力。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关心教职工身心健康,为教职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办学实际,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工的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规范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学科研人员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一条 其他教育、研究、管理、服务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或学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其他帮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七)依法依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以及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仪器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八)依法依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建立健全学生服务体系,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并根据办学能力不断改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体育、文艺、劳动等活动,并提供相关条件。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根据社会需求与学校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联合培养人才、进行合作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相互尊重、实质合作、互惠共赢的原则,通过联合培养人才、科技与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进修或工作过的人士,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特聘(双聘)教授、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兼课教师、兼职外籍教师、创业导师等。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校友总会作为独立法人,其宗旨为:联络校友,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共同为祖国的富强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学校依法依规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予以表彰。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募集资金,接受社会捐助,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由政府、学校、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学校重要事项的讨论咨询,对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推动学校与社会合作,拓展学校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组成并开展活动。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保障体系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办学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杜绝铺张浪费,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各类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切实提供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训:明德、积学、砺志、笃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形,内环中央图案以“书本”为元素,整体抽象成“工”字图案,下方为建校年份“1951”;外环上部是毛泽东书法体中文校名“武汉轻工大学”,外环下部是英文校名大写“WUH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徽志主要色彩是蓝色(C:100 M:20 Y:0 K:0)。
第七十条 学校校旗为蓝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毛泽东书法体中文校名,旗面颜色为轻工大蓝(C:100 M:0 Y:0 K:0)。校旗通用国旗标准所有尺寸。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与国同昌》。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官方网址是www.whpu.edu.cn。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章程的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提议。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