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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于:2019/11/15 12:02:59  点击量:

武汉轻工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高等教育研究职能,本着“为学校管理决策服务,为教育改革实践服务”的宗旨,促进学校教育思想观念不断更新,推动学校深化改革,推进事业更好发展,特设立武汉轻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课题(以下简称高教研究课题)。

第二条 高教研究课题的管理,主要包括课题申报、课题评审、过程管理、经费管理、鉴定结题、成果运用等环节。为规范课题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 高教研究课题以项目方式由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室(以下简称高教研究室)统一管理;同时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包括各院部、机关部门、直属单位)聚焦高等教育研究范畴,结合工作实际自拟课题、自筹资金开展研究。

第四条 课题研究的范围原则上为高等教育领域,主要涉及高等教育理论研究、高等教育政策研究、高等教育实践研究等。

第五条 高教研究课题原则上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其他立项课题,每两年立项一次。根据研究实际情况确定课题研究周期,原则上自批准课题立项之日起,研究期限不超过两年,可以提前结题。

第六条 学校在编正式教职工均有资格申报,申报时填写《武汉轻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申报书》,学校通过评审确定课题立项及等级。课题申请人每次只能牵头申报1个项目,其原有主持高教研究课题未结题的,不得参加新一轮申报。

第七条 高教研究室根据学校发展实际和研究需要拟定课题指南,必要时设立重大课题,重大课题采取招标形式,或由学校将专项研究任务下达给有关单位。

第三章 评审

第八条 高教研究室在收到经过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的申报材料后,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的主要内容: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研究内容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重复申报等。

第九条 高教研究室组织由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教师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审组对通过复审的课题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主要针对申报课题的选题价值,课题的论证与设计的严密性、可行性、预期成果、经费使用计划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是否立项和立项等级,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高教研究室根据评审组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课题,并进行公示,对通过公示的课题以发文形式公布立项实施。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一经立项即实行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规定,遵循学术规范和学校各相关管理制度,并对课题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等负全面责任。凡引起学术争端及其他不良后果均由相应课题主持人及课题组相关成员负责。

第十二条 课题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研究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他重大变化的,由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并附课题情况及经费使用报告(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报高教研究室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课题主持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课题执行,违反者将撤销其承担的课题,同时取消个人五年内再次申报高教研究课题的资格。

第十三条  高教研究室对执行情况不好的课题必要时可进行停止资助、追回已拨课题经费、取消个人再次申报高教研究课题的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课题不能按照申报书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课题主持人应在预定结题验收时间前一个月填写《武汉轻工大学高教研究课题延期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交高教研究室审批。课题延期最长不超过原定课题研究周期的1/2。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高教研究课题资助经费,由学校专款下达,专款专用。经费使用范围及支出管理参照《武汉轻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高教研究室对课题经费实行宏观管理、监督使用。课题主持人负责项目经费的开支管理,报销时需经高教研究室审核,并由高教研究室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到期后,需进行经费结算。高教研究室会同财务部门在课题验收后半年内清账,未使用的经费将予以收回。

第六章 成果验收和结题

第十八条 凡接受学校经费资助的高教研究课题,均应在课题完成之后进行成果验收,验收合格后结题。

第十九条 课题主持人在课题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向高教研究室提出结题申请,并同时提交课题成果验收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结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汉轻工大学高教研究课题结题申请表》;

(二)课题研究成果的主件和附件。主件为研究报告(必须提供);附件是指与课题研究相关的一些成果,包括论文、调查报告等。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同时须提供电子版。

第二十一条 重点课题结题,原则上应在中文核心以上期刊发表与课题高度相关的论文至少1篇或普通期刊上发表课题高度相关论文至少2篇;一般课题结题,须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与课题高度相关的论文至少1篇。公开发布论文均应标注“武汉轻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课题”及其编号,未标注的不能列入该课题成果范围和作为结题依据。

第二十二条  高教研究室通过一定形式向课题主持人反馈课题验收结果,凡验收不合格的课题,课题主持人须写出书面说明,提交延期结题申请并制定整改方案,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高教研究室,并在延期计划时间内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第七章 成果运用与推广

第二十三条 凡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将在校内予以公布,并积极推荐优秀课题成果申报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课题及各类相关奖项。

第二十四条 对高教研究课题取得的优秀研究成果,学校将在相关决策研究和政策制定中加以参考,在相关工作中加以运用及推广,对相关课题研究人员予以适当形式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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